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清理以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形式设定的具有行政许可性质审批事项工作安排的通知
索引号: | ZDDBG217738 | 发文字号: | 陕交函〔2016〕170号 |
发布机构: | 厅法规处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清理以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形式设定的具有行政许可性质审批事项工作安排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陕交函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6-04-28 |
省公路局,厅运管局、航运局、质监站、定额站、职业技能鉴定站,厅办公室、人事处、规划处、财审处、建设处、路网处、运输处、安监处、治超办、科技处、铁航邮处、交战办:
按照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关于清理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设定的具有行政许可性质审批事项工作安排的通知》(陕府法法[2016]7号)要求,现将我厅清理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审批事项的工作安排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2015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及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
(二)2015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省厅或厅直单位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内容
(一)设定的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
(二)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的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
(三)以其他方式设定的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
三、清理原则
(一)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审批事项的,应当修改或废止;
(二)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审批事项的,应当修改或废止;
(三)以其他方式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审批事项的,应当修改或废止。
四、组织实施
(一)政府规章及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的厅直单位或厅机关处室提出清理意见后,报省厅审核;
(二)以省厅和厅直单位名义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的厅直单位或厅机关处室提出清理意见后,报省厅审核。
五、要求
(一)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本次清理工作由起草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厅直单位或厅机关处室承担责任。
(二)请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厅直单位和厅机关处室,于2016年3月15日前将清理意见报厅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张宁珂 联系电话:88869027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3月2日